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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68号

2009年12月2日

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工作,总结两年以来的经验、查找不足之处,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名单附后)。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评估内容
  专科建设工作概况、临床能力、中医药特色优势、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科技工作基本情况等。
  (二)评估标准
  中期评估工作以《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苏中医政〔2007〕44号)为依据,按照“建设周期过半、任务也须过半”的原则进行。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统筹各地、各单位开展“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材料汇总装订,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厅直单位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由本单位自评,并将评估材料汇总装订,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三)评估方式由各地、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以专家组集中评估为主,也可通过实地考核、现场查阅台帐资料等其它方式进行。
  (四)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被评估专科所在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多于2人,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外单位专家担任。
  (五)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形成中期评估总结报告,与评估材料一并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

  四、其他
  (一)省中医药局将对本次中期评估进行抽查,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二)中期评估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
  联系电话:025-83620506

  传真:025-83620525

  电子信箱:daiyl@jswst.gov.cn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名单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表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专家意见表
  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期评估总结报告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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