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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31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7]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31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正文内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09号 2007年8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作原则
  鼠疫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人间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如确定为生物恐怖袭击事件时,同时依照《江苏省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2 鼠疫疫情的确认及分级


  2.1 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2.1.1 鼠疫病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判定。
  2.1.2 省首例病例须报卫生部确认,后续发生的市域范围内的首例病例须经省卫生厅
  组织专家组确认。
  2.1.3 省卫生厅在接到各市首例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判。
  2.1.4 各市非首例病例诊断由市组织相应专家组确认。
  2.2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2.2 重大鼠疫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2.2.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2.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政府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 (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批准。
  (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鼠疫疫情发生后,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
  (8)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实施等群防群控工作。
  3.1.1 省鼠疫应急指挥部
  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卫生厅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外经贸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苏安监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省红十字会、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授权对外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委宣传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经贸委:紧急动用省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物资。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置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教育厅: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省公安厅: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安排鼠疫控制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省交通厅、民航江苏安监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置人员、药械和有关物资。
  省农林厅:负责农村疫区(含农户、农田,以下同)鼠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疫区鼠情的发生发展动态。负责开展农村疫区统一灭鼠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村疫区主要鼠疫疫源动物的发生数量。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一旦发现动物鼠疫疫情,及时向卫生等部门通报。
  省外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置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外交部做好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有关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工作,加强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
  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江苏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置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一旦发现人间鼠疫疫情,及时向地方卫生等部门通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进口、控制污染扩散以及省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1.2 市、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
  市、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鼠疫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3.3 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
  3.3.1 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及其应对情况。
  (3)对鼠疫相关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上报或复核、确定实验室诊断结果。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3.3.2 医疗机构:各传染病专科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医疗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主要职责: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等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完成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置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置工作。
  (5)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负责鼠疫患者的转运工作。
  3.3.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督促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1.1 建立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按照《全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4.1.2 省卫生厅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鼠疫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4.1.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4.2 预警
  4.2.1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
  (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
  (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试验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或宿主动物中分离到鼠疫杆菌;
  (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非法运至我省;
  (4)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市)级以上城市;
  (5)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6)周边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7)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4.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管理与报告


  5.1 信息管理
  5.1.1 完善全省鼠疫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5.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5.2 信息报告
  5.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5.2.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5.2.3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6 应急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按本预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6.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6.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 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事项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2.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报卫生部。
  6.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6.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3.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省卫生厅。
  6.3.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6.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6.4.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6.4.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4 省卫生厅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5.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6.5.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6.5.3 省卫生厅根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6.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其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7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7.1 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2 处置工作评估
  7.2.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2.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8.1.1 完善省、市、县三级鼠疫疫情监测体系,制定鼠疫监测方案和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南京、无锡、徐州等市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感染科和预检分诊制度,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首诊医生负责对疑似患者作出初步诊断,采取隔离措施,按照程序及时报告,以及采取标本送检。
  8.1.2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建立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8.1.4 完善省、市、县三级农区鼠情监测体系,制定鼠情监测方案和监测点的能力标准,改善鼠情监测点的实验室害鼠分类、解剖、检测技术和方法。加强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建设,做好各地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的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农区害鼠专业防治队伍的防治水平和能力。
  8.2 物资、经费保障
  8.2.1 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2.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订,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9.1.2 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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