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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区开展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嘉卫基卫[20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嘉定区开展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试点的通知

嘉卫基卫[2011]5号

2011年6月14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医改要求,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改革,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试点期间做好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基层[2011]7号)文件要求,本区家庭医生制服务试点工作将于2011年6月正式启动。为指导各社区平稳推进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下阶段制订全区家庭医生制实施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试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试点工作小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家庭医生制服务试点工作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中心各相关科室为主要成员,全面落实家庭医生制服务试点工作。区卫生局由基层卫生科牵头,定期收集各社区进展情况,汇总形成工作简报,并组织实施试点跟踪和评估总结。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度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定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分管主任和日常工作负责人,起到上通下达、沟通协调作用,并负责试点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与报送工作。

  三、形成定期简报机制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今年8月起每月5日前按附件1所列要求,将上月辖区内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简报上报区卫生局基层卫生科。

  四、开展试点成效评估总结
  (一)基线调查
  6月底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附件2所列要求,完成基线调查,并将基线调查结果报区卫生局基层卫生科,为开展试点成效评估提供参照比较依据。
  (二)试点成效评估
  区卫生局在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各社区家庭医生制试点成效的评估总结,各社区要根据附件3内容,在试点期间注重收集统计评估所需数据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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