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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8-03-10

发文字号

苏卫科教[2008]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苏卫科教[2008]10号

2008年3月10日

省原子医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 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请示》(医研政[2008]4号)收悉。根据省科技厅(苏科计[2008]58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江苏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换发相应铭牌,纳入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请你们按照《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在充分整合科技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研发方向和目标规划,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强化科技自主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为我国核医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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