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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确定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3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9

发文字号

苏中医综合[2017]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9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确定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3家单位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苏中医综合[2017]26号

2017年4月19日

各有关市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申报(验收)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请示收悉。根据《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苏中医综合[2016]52号)要求,依据《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我局组织专家于2016年11月22日-24日对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扬州市中医院举办的扬州中医药文化展示馆、泰州市中医院举办的泰和堂国医馆(泰州市中医药文化展示馆)进行了现场评审。经资格审查、专家现场评审、公示(无异议)等程序,我局研究确定,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扬州市中医院举办的扬州中医药文化展示馆、泰州市中医院举办的泰和堂国医馆(泰州市中医药文化展示馆)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希望你们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动当地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医药文化发展的政策机制,同时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扩大中医药文化品牌效应,推动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迈向更高水平。3家基地要主动融入“大健康”、“大卫生”的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健康产业发展,在不断促进基地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巩固加强中医药文化队伍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举措,始终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向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公益宣传、健康咨询、养生保健、文化教育、健康旅游等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文化需求,为振兴发展中医药、推动“健康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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