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5]337号
2005年10月8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检[2005]1824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步骤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检查时间和步骤:专项检查从2005年10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11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在检查中期将适时组织召开专项检查汇报推动会,了解和掌握各区、县检查进度、检查情况,交流检查经验。
二、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超过最高加价率的;
3、中药饮片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有无违反规定作价销售的;
4、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5、医院自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擅自作价销售的;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提高标准多收费的,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是否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检查等形式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示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有无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公示内容的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实施。各区、县物价局按照分工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市物价局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区县的检查工作,并对有关区、县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向区、县主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重视和支持。要认真抓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力量,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物价局应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处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查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全体参加专项检查的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市委、市政府及我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执法程序和相关规定办案,严禁在被查单位就餐,严禁接受被查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邀请去高消费场所、用公款消费。市物价局组成的督查组将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了解检查人员在被查单位的情况。
(四)为快速、及时反映开展专项检查情况,便于各区、县交流经验,在专项检查期间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物价局于每月29日前以传真形式上报检查情况(包括检查人次、户数、查出的违法问题及多收价款等)。传真电话:23288677。
(五)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中建立监督机制等对策措施。总结报告要有全面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例,并有深层次的分析和对策意见。检查报告于12月25日前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