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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2-13

发文字号

京人口发[2008]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号

2008年2月13日

附: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教委、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对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高校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逐步开设计划生育公共选修课程,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高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办等)、党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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