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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3

发文字号

津价市[2009]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3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价市[2009]118号

2009年6月3日

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药产品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相关商品价格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稳定市场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保持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在我市未有疫情报告的情况下,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在不引发市场炒作和恐慌情绪的前提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医药卫生用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市场巡查,并按照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有关要求,做好预案准备工作。各区县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应急监测监管工作的落实,做到专人负责,任务到岗。要妥善处理好问题,一旦我市出现疫情,要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努力保持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

  二、搞好监测,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为了切实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医药卫生用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情况的监测,各区县要在本辖区内分别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药店和超市做为监测点,重点监测疫情防控所需要的口罩、84消毒液、体温计及抗病毒药物等医护用品以及成品粮油、矿泉水、方便面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具体品种、规格详见本文所附《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监测表》。
  在监测工作中,监测人员要深入到监测点采集数据,了解市场供应和变化情况,要切实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按期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所监测的商品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做到不拖不压不漏。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要继续坚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其他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明显上涨的,也要及时报告。
  自6月8日起,《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监测表》定为每周五上午10时30分以前以传真方式上报市场监测处。

  四、加强巡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注意把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以市场巡视、巡查的方式为主。一旦出现疫情,要进一步加大与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有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加强对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商品和抗病毒、增强免疫等药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一是严厉打击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是严肃查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实行的价格欺诈行为;三是注意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四是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是继续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区县还要加强对媒体报道的跟踪调查工作,对反映的有关市场供应和价格问题要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价格监测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吴 坤 23287269
  传真电话:2328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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