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5月5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此类问题在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特制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积极实施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实施准入制度,提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严格生产企业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法打假,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处置突发事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二) 工作原则。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统领,形成合力。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动请示、报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深入治理和严厉打击的合力。
2、全面统筹,整体推进。要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与其他重点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严密措施,狠抓落实,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确保工作效果。
3、严字当头,从严治理。贯彻从严监管、严厉打击方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细化各项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发现苗头、隐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要求,严厉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4、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多措并举、源头治理方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5、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案例警示教育,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引导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发布专项工作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 工作目标。通过整治工作,着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使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机制得到显著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得到有效规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企业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细化检查内容。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落实原材料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记录制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票证保留是否完备。二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添加物违法行为。三查食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四查食品企业是否购入、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建立违法记录,对检查没有问题的要求企业做出质量承诺。
2、严格执法查处措施。对发现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不得擅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保留不完备的;提供虚假票证、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生产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其责任人依法处理。
3、健全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严厉打击的有效性。一是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一经发现非法添加违法行为,要快速反应,及时行动,第一时间赴现场,封存涉案库存原、辅料及成品、半产品,控制企业生产记录、购销台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召回已售问题产品。查清问题发生的环节及原料源头和成品销售流向,为后续查处赢得主动。二是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对案件涉及其他省份或地区的,要报请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并做好配合查处工作。工作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是健全司法移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经发现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要立即通报公安等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及早介入,立案侦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四是健全执法责任机制。健全以“县为基础、划分区域、责任到人、省市督办”为主要内容的辖区打假责任制,把对当地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任务分解到每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以狠抓责任落实为抓手,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五是健全信息收集机制。要加强明查暗访工作,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充分发挥质检12365举报热线作用,兑现举报奖励;高度重视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反映的非法添加信息,密切关注网络、媒体报道,努力对制售假冒伪劣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六是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要坚持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及时、准确、客观公布执法查处有关信息。
(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1、严格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各市质监局要按照属地划区,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出厂产品抽检,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计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定期排查的制度,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2次,排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要形成记录,并保存两年以备后查。督促企业落实自主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督促企业建立实施关键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产品问题快速响应、召回等相关制度,确定责任岗位和责任人。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人要签订责任书,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发生违法添加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1、严格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指定标准实施生产许可审查。暂无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按照卫生部2011年第6号公告的要求,由拟生产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指定或者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不得受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物质的生产许可申请。
2、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根据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在
《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销售和在食品中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所规定品种,且必须在规定范围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企业生产配料记录和标签标识所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卫生部指定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县区质监局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许可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违法违规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并保存2年。
4、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识标注。要督促生产企业依据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上市销售的还应标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