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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9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5]42号

2005年6月9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6号)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输血科(血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由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医院输血科(血库/检验科)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临床用血记录及统计等工作,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2.临床用血量较大的医院必须配备专用冷藏储血设备,储血环境应达到卫生学标准,以确保血液储存安全有效。如需自行取血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人及专用取血箱,到指定供血单位取血。

  3.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从开展医疗工作的实际出发,每周应提前向供血单位提交用血计划。同时,适量储备血液。对需要预约的血液成份必须按规定(紧急情况除外)履行预约制度,确保供血工作的正常进行。

  4.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积极推广成份输血,要把成份血使用率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力争成份输血率达到90%以上。应严格掌握全血、血浆的临床使用适应证。积极推广择期手术自身储血,自体血回输术等成熟的输血新技术。

  5.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受血者输血前五项传染病指标(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LT)检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不具备开展检测工作条件的医疗单位提供服务。承担输血前检测任务的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并保存记录,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送检单位。

  6.医疗机构要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应定期将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情况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供血单位通报,建立健全血液安全预警系统,以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

  7.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开展白细胞滤除术,凡已开展此项技术的应立即停止。临床所需的去除白细胞血液应由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负责提供。各采供血机构应采用连袋或无菌导管连接技术开展血液白细胞过滤业务,并切实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8.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切实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努力改善服务,建立快速畅通的信息系统,主动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及时提供安全的医疗用血,为临床医疗工作服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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