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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1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7]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7]31号

2017年7月11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度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
  范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全省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二)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2、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3、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估程序
  1、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内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对照《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见附件1)、《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见附件2)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向省中医药局提出评估申请,各设区市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省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直接向省中医药局提出评估申请。
  2、省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省级评估合格的,将列为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推荐候选单位,并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和复审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全国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二、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复审工作
  (一)复审范围
  2011年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东台市人民医院。
  (二)复审程序
  1、复审单位根据《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中医药局。
  2、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对自评材料审核通过后报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复审单位进行省级评估,并将省级复审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
  (二)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填写的《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见附件3);
  2、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自评报告,应包括开展创建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工作情况、取得成效、自评情况、自评得分表等;
  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报告(包括初审情况)。

  请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同电子版汇总后一并报送至省中医药局。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倪杰
  联系电话: 025-83620520;电子邮箱:zyyzc@jswjw.gov.cn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丁远峰
  联系电话:025-83620810 ;电子邮箱:yzc@jswst.gov.cn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联系人:相莉
  联系电话:025-83620707;电子邮箱:xiangl@js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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