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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3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6]0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3

颁发部门

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28号

2016年7月1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到位,提高监督水平,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综合监督栏目下载),并就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
  《规范》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实践,对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范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查处无证行医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案件移交要求和过错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对于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各区县要及时组织开展对《规范》的学习,对从事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监督员要进行全员培训,并加强对协管人员的培训,增强对《规范》的理解,进一步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近期,我委将围绕《规范》对区县组织开展培训。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
  近年来,各区县不断加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方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仍然面临严峻的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形势,特别是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的发生尚未得到有效的、长期的遏制。各区县在贯彻实施《规范》过程中,要深入落实《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6年上海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等工作部署,再接再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针对重点区域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降低无证行医及其危害风险的发生。在查处无证行医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事移送的以及(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

  三、认真总结,完善机制
  《规范》对查处无证行医的工作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区县要按照边贯彻、边总结的要求,及时梳理在贯彻《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辖区查处无证行医相关工作机制,推动辖区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深入发展。请各区县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辖区贯彻实施《规范》阶段性总结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张震巍,电话:23117904,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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