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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黑龙江省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产品召回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7-1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保化函[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黑龙江省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产品召回情况的函

黑食药监保化函[2015]18号

2015年7月10日

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自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6号)精神,经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自查自纠,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中的检验方法,对本企业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2批)及其生产的“哈药牌银杏叶软胶囊”(2批)检验,结果均为存在问题产品。为防范风险,该企业对2014年生产的38批(302419盒)产品主动采取全部封存、下架和召回措施。截止7月8日,已召回产品959盒,在途13824盒。38批产品分别销售到黑龙江、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内蒙等25个省(区、市),具体销售流向详见附件。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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