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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沪卫医管[2011]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管[2011]012号

2011年4月28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原卫生部部属医科大学:

  近期,一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辖区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移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各移植医院不断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移植医院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
  对于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移植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停直至取消该医院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处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坚决制止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
  根据《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医疗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组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
  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于2011年4月30日前书面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2773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mohygsp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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