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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医保函〔2021〕182号
指导原则
广东省
现行有效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协同性
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国家医保药品谈判(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药,下同)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夯实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三、强化部署,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
“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由省医保局确定(另文下发)。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双通道”药品范围做好用药保障,不得另行制订“双通道”药品范围。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各地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2021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实现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各地在谈判药品落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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