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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0

发文字号

吉医保字[2007]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0

颁发部门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6号

2007年12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无法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第四条 申办程序
  确需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指定专家会诊,填报《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确认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报省医保局批准后生效。参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审批时,可书面授权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代为办理。

  第五条 转诊期限
  转诊转院手续有效期为一个月,确需超过一个月的,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费用限额
  经批准转诊、转院的,由省医保局限定医疗费用金额,超出限额的,持转入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当前费用明细单办理增加限额手续。未及时办理增加限额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执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未经省医保局批准,医院或个人自作主张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省医保局在审核时有权利对会诊建议转诊医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姓名     性 别     年 龄     医保  编号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二级保健对象□ 工伤□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劳模□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固话:  
    手机:  
    主要病情及初诊意见   初诊医师: 联系电话:   会诊专家意见   转诊原因: 无法诊断 □   无法治疗 □   转诊医院:  诊疗目的: 诊断 □   治疗 □   会诊专家签章:  年 月 日
  医院医保管理  部门意见   (公 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患者单位审核   主要情况:  审核人签字: (公 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省 医 保 局 审 核 意 见  
    转 往 医 院    
    规 定 时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费 用 限 额   万 仟元整(¥ 元)  
    审核人:  审批人:  ( 公 章)  年 月 日   延期续批情况:  第一次续批 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 万 千(¥ 元)审核人:  
    延期续批情况:  第二次续批 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 万 千(¥ 元)审核人:


  转诊、转院审批表填报说明
  1、此表需认真填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参保人员持此表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时,需同时携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专用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转诊手续当次有效。
  3、参保人员转诊治疗后,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返回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4、超出限额或时限的,持转入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目前的费用明细单办理增加限额、延长期限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自医疗费达到限额或诊治时限到期时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5、本年度报销最终截止日为次年1月10日,逾期不予报销。
  6、转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报销费用时请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携带本单。
  7、本表一式三份,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参保人员、转出定点医院各留存一份。
  8、周三下午业务学习、周五下午归档结算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休息。
  业 务  咨  询:0431-88690559
  费 用 结 算 部:0431-88690553
  以上情况本人已阅知,患者(家属签章):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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