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我局第5号令《仿制药品审批办法》颁布实施时,规定对1999年5月1日前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在我局备案的品种,按原审批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审评。至今,这些品种各省已经基本完成初审并上报我局。为统一仿制药品审批管理和审评技术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快完成已备案仿制药品的初审工作,并在2001年5月l日前上报我局。逾期未完的,统一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