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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已备案仿制药品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3-28

发文字号

药监注函[2001]12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我局第5号令《仿制药品审批办法》颁布实施时,规定对1999年5月1日前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在我局备案的品种,按原审批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审评。至今,这些品种各省已经基本完成初审并上报我局。为统一仿制药品审批管理和审评技术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快完成已备案仿制药品的初审工作,并在2001年5月l日前上报我局。逾期未完的,统一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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