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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8-28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稽[2015]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告

粤食药监稽[2015]109号

2015年8月28日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二品一械”)广告审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告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二品一械”广告中代言人限定和代言人必须遵守的义务等做出相关规定,“二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商品、服务予以推荐或证明。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代言人不得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九条规定,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二品一械”广告。

  三、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二品一械”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传媒不得发布“二品一械”广告。

  四、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二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获得国家非物质遗产”和“驰名商标”等内容。同时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五、食品安全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食用。鉴于其属性特殊,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审批管理。

  六、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的“二品一械”广告,自2015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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