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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1]154号

2011年7月7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
  (一)下列医院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省级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杭州地区: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浙江萧山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临安市人民医院
  宁波地区:镇海龙赛医院、镇海炼化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宁海县中医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
  温州地区: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鹿城区人民医院
  湖州地区:安吉县人民医院、德清县人民医院
  嘉兴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绍兴地区:上虞市人民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
  金华地区:东阳市人民医院巍山分院、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
  衢州地区:衢州市人民医院、江山市人民医院
  台州地区:玉环县人民医院
  丽水地区:丽水市中心医院
  (二)下列医院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乐清市人民医院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神经内(外)科专业诊疗科目下增加“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三、其它未取得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和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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