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经贸(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别部署了2009年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落实,并积极探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2009年食品监测工作计划
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抓紧实施2009年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2009年2月份召开的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会议部署,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好相关监测任务。
二、做好2009年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及时通过分析监测数据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要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向有关部门通报分析结果并抄报上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三、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沟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风险监测制度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日常监管中的支撑作用。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提前做好制定实施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准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做好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水平,我们将于近期召开研讨会,结合各地的探索和建议,组织研究制定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