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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5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5]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的通知

浦卫计[2015]59号

2015年5月25日

各街镇、医管中心、计生指导中心、妇幼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上海市《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地域特点,充分发挥街镇计生部门的管理协调功能,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势,以方便群众、就近服务为原则,2015年7月份起,在川沙等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浦东新区孕情检测点建设试点工作。保留设立在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的孕情检测点,原设在川沙新镇、高桥镇、三林镇、周家渡街道、惠南镇的5个检测点不再承担外来人员孕情检测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全面提升浦东新区孕情检测服务水平。
  1、区卫生计生部门
  全面负责浦东新区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统一各孕检点的名称、标识,明确此项工作的服务形式、设施配备、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并将此考核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给予以相应补贴。
  2、街镇计生部门
  积极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通过外来人口监督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发动辖区内的外来育龄妇女就近开展孕情检测。
  认真及时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充分利用好上海市人口计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辖区内外来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以便医疗机构准确快捷地出具孕情检测报告单。
  3、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在区卫生计生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此项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包括举办业务培训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把好外来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测的质量关,并推进计生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外来育龄妇女孕情检测工作。配齐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到标识清晰、流程合理、服务优质。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健康咨询、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宣传等服务。

  二、工作要求
  1、统一场所标牌:浦东新区***孕情检测点(例如:浦东新区三林孕情检测点),标识要醒目、清晰。
  2、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
  3、设备配置:设立登记室、B超室,配置B超机、尿检设备和紫外线消毒车或(灯)、专用电脑、打印机、咨询热线电话等,积极整合计生门诊等资源,为创建标准化示范点打好基础。
  4、配备工作人员:配备1名辅助人员(信息登记),1名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医学影像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5、检测方式:以腹部B超为主、尿妊娠试验为辅。
  6、质量把关:严格遵照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引导、检查、复核、出具报告单、检测结果信息数据上传等工作流程操作,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三、实施时间
  第一批:2015年7月启动实施,涉及单位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以及川沙、高桥、三林、周家渡、曹路、惠南、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计8家单位。
  第二批:2015年10月启动实施,涉及单位康桥、航头、北蔡、金杨、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计5家单位。

  四、考核验收
  年终实施一次性考核验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相应财政经费补贴。根据上海市人口计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孕检名单,每例每次10元标准给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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