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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4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5]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4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38号

2015年5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全省各级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相关线索,经各级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调查处理和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的线索及证据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立案查处;
  (五)举报内容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一)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各级监管部门的投诉;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等级根据举报证据和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为: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有毒有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
  (五)生产销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握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报道前,向各级监管部门通报、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的,按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的案件线索能够避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人身伤害的,可以酌情予以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每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或线索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提供自己设定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与监管部门约定联络方式和奖励兑现方式。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奖金发放部门。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部门为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奖金发放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作出决定。
  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举报案件,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金申领事项。
  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匿名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与监管部门约定的代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监管部门约定的代码、举报内容。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所有举报人须一同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其中一名或多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所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当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管部门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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