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海南省实施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4]22号
2014年9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洋浦社会发展局、人口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委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要求,我委定于2014年8月-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母婴保健法》和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 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2)管理服务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及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的情况,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3)督查考核及监督执法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的情况。
2. 在落实法律法规过程中及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 对进一步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职责情况。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分发疫苗及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3. 接种单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
4. 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5. 在执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过程中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 对进一步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三)
《中医药条例》。
1.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
《中医药条例》中规定的中医药管理及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3.
《中医药条例》中规定的中医药教育与科研有关情况。
4. 在执行
《中医药条例》过程中及开展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 对进一步落实
《中医药条例》以及提高中医药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一)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县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二)在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0%的接种单位纳入检查范围,抽取的接种单位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范围。
(四)在
《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纳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8月)。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9-10月)。各市县卫生局与计生委(局)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市县计生委(局)将关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查报告及检查情况汇总表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自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市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11月1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3)分别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请各市县、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务必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以便迎接国家检查。
联系人:聂 怡;联系电话:65229508(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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