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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发文字号

湘教通[2009]4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1

颁发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湘教通[2009]404号

2009年9月1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09]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预防甲型H1N1流感、预防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秋季开学在即,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的可能性继续存在,秋季也是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加强新学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开学后学校管理的重点工作予以统筹安排,建立一把手校(园)长负总责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要求,落实好入学报到及开学后的各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特别是在报到时要了解学生开学前一周的健康状况、有无与流感样病人接触史;开学一周内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坚持每日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学生要实施一周的在校医学观察;避免举办大型室内集会活动;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者,要及时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按医嘱进行医学观察。

  二、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要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清洁,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清除上学期剩余的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检查学校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三、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入学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肠道传染病与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及时就医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还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家长进行宣传,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预警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学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

  我部将在开学后,联合卫生部对重点地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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