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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8

发文字号

明食安办[20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三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8

颁发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明食安办[2016]8号

2016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食安办,市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保障上市销售猪肉肉品质量安全,规范肉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问题猪肉流向市场和餐桌,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从4月18日至5月18日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猪肉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安办综合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口负责、部门间积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问题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辖区内多次出现猪肉市场质量安全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门要抓好源头管理。在养殖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滥用兽药、出售(运输)病(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伪造检疫证明生猪的行为。在定点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定点屠宰场(厂)是否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两证两章”出厂,染疫、病死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打击屠宰场(厂)加工注水肉、病死肉、有害肉行为;打击私屠滥宰特别是宰杀病死猪、淘汰种猪行为。要严格按照《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委[2014]7号、明食安委[2015]6号)要求,做到“三个禁止”:禁止淘汰种猪进入生猪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禁止定点屠宰场(厂)屠宰淘汰种猪,禁止淘汰种猪上市鲜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及猪肉储藏、销售环节的监管。督促猪肉制品生产加工者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非法屠宰肉品、病(毒)死、死因不明猪肉、有害肉、无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合格淘汰种猪肉等行为。检查市场上猪肉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严格执行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禁止淘汰种猪上市鲜销,严厉查处经营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冷冻冷藏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入库查验与台账制度,严厉查处冷冻冷藏经营者储藏非法屠宰肉品、无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猪肉的行为。加强餐馆、机关和学校(工矿企业)食堂、旅游景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猪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非法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注水猪肉、淘汰种猪肉、病(毒)死、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猪肉的餐饮单位。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销售领域猪肉消费、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特别是以淘汰种猪肉冒充正常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等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商务部门要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养殖场到消费终端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猪肉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屠宰、收购、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消费等环节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
  (一)明确检查重点。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肉品;二是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注水的猪肉;三是非法经营淘汰种猪、以淘汰种猪冒充其它肉品销售;四是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与滥用药物;五是生猪私屠滥宰;六是肉品加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法定要求的猪肉;七是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冷库等储藏经营者未履行主体资格查验义务、未履行猪肉质量检查义务、未履行发现问题报告义务等;八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案件查处。各有关部门对生猪养殖、收购、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对符合相关情形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律不准以罚代刑。对接到反映我市猪肉市场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三)加强联动协作。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猪肉市场联合整治,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防止出现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要按照《关于建立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明食安办[2015]18号)精神,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

  三、扩大宣传,强化督导威慑
  (一)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猪肉加工经营者共同抵制病(毒)死猪肉、有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加大对“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水平。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作,邀请媒体参与整治报道,既加强对整治措施、过程、成果的正面舆论宣传,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影像实时记录、及时曝光,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要充分利用内部简讯、微博微信、官方网站,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推动社会共治。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打假志愿者队伍、协管员队伍、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各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报猪肉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兑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努力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总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通过整治,摸清底数,建立健全猪肉生产加工经营等各类市场主体台账,为网格化监管和精准抽查奠定基础;要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情况的分析,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堵塞漏洞。各级食安办要切实加强对整治的督导,请各县(市、区)食安办于5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小结上报市食安办(邮箱:smssab@163.com)。联系人:伊光金 电话:828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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