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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7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9]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通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9]21号

2009年12月17日

各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是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前不久,卫生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其中包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近日,卫生部又印发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对进一步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已被列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登记、管理、治疗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工作督导与考核。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认真制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组建由精神科医师和专科护士组成的项目工作组,承担辖区内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或复核诊断及治疗方案审定,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及人员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维护。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报告与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对患者的随访、指导服药、健康教育等基础管理工作。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者中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确诊。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医护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患者家属等)的培训;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所列的附表要求,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与绩效考核评价,并做好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的审核报告工作。

  三、我省实施“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有关地区,在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础管理的同时,应逐步开展患者个案管理。要制订相应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规范,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急性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及时做好应急医疗处置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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