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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30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4]5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3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4]578号

2014年6月30日

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是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低价药品政策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生产药品,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国家低价药品价格政策。

  二、制定《天津市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根据国家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结合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天津市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实行进入和退出动态管理。

  三、认真落实低价药品价格政策。列入国家和我市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政策,自主制定销售价格。低价药品清单以通用名和剂型为单位,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四、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及监督检查,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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