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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急诊监护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6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4]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急诊监护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4]30号

2014年9月16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管理规定,现就本市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进行了修订,各有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也按照附件价格标准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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