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办监督[2014]1号
2014年7月16日
各有关试点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485号),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责,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485号),特制定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鼓励各试点地区结合工作实际创新监督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水平和传染病监督执法效率。
二、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根据我省区域特点和监督工作发展水平,选择杭州市(富阳市、淳安县、上城区、下城区、萧山区)、宁波市(慈溪市、余姚市、江东区、鄞州区)、绍兴市(诸暨市、上虞区、柯桥区)、义乌市和平阳县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市、县应当包括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包括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和至少50家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机构的选取要兼顾不同级别,应当包括辖区内全部的三级医院,一级以上医院不少于20家。试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试点期间原则上不调整。
(二)工作内容。试点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等。
1.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按级别将医疗机构分为一级及以上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项。
2.综合评价。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完成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7项内容的监督检查(评价表见附表1-4),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原则及监管要求》(附表5),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3.结果处理。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或待改进的单位,监督频次为每年一次;连续两年合格的单位,监督频次为两年一次;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的单位,年监督频次至少两次。监督评价结果还要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院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内容,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以及医院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的重要评价指标。
三、职责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培训和信息汇总,研究完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各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时间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安排:
2014年7月,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培训。
2014年7月-2015年5月,试点地区根据各自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015年5月底前,各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试点工作分析报告与汇总表(附表6、7)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2015年6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将试点工作分析报告与汇总表书面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五、工作要求
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试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本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省、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监督执法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逐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
联 系 人: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管理监督科 俞汀
联系电话:0571-8783825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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