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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31

发文字号

浙财社[2016]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财社[2016]33号

2016年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我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并进一步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0元,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3元、247元、218元、165元、110元和58元。

  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要求,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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