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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 “规范个体诊所、清理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0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稽查[2004]6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 “规范个体诊所、清理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查[2004]637号
2004年9月8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
  针对我市部分地区“个体诊所用药、用械管理不规范”、“保健品商店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势头有所反弹的现状,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15日至9月25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规范个体诊所、清理保健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国庆假日期间本市个体诊所与保健品市场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结合自身优势,周密计划、全面部署,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本次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个体诊所用药、用械管理:
  (一)检查重点:
  1、诊所使用的药品是否具有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是否已取得产品注册证。
  2、诊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渠道是否合法,供货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合法资质。
  3、有无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保管的相关台帐,并作完整记录。
  4、药品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存在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可予抽验。
  5、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与该诊所的诊疗范围相适应,诊所是否存在超《目录》供药的情况。
  6、药剂人员是否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出具的处方进行调配。
  7、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是否及时毁形及消毒处理,并作相关记录。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查处原则:
  对辖区内所有个体诊所进行一次全面突击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不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不开具发票、个体诊所超《目录》购药、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不及时毁形、使用假药、劣药或无证医疗器械等问题梳理分析,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情节比较轻微的个体诊所人员以法律法规教育,并责令其现场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诊所应严肃查处。
  二、清理保健品商店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一)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情形。
  2、如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应进一步查清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具体进货渠道,以便铲除地下交易窝点。
  3、对具有性保健功能、涉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的保健品,可抽样检验,及时确定该产品是否应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查处原则:
  对辖区内所有保健品商店逐一检查,对发现的无证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情况,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涉嫌保健品检验结果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的产品,根据相关规定,一律按假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查处。
  三、检查结果汇总:
  请各区、县分局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除以书面文字形式汇报以外,还须填写检查情况附表一、附表二,并将总结汇报与附表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于9月27日之前发送至市局稽查处。(联系人:史岚,联系电话:63878813,电子信箱:shilan@sm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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