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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6年度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5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6]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2016年度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6]29号

2016年11月15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医政[2016]13号)要求,经遴选审核,现确定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卫生院等30家单位为2016年度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建设计划,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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