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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1

发文字号

赣市食药监药[2015]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赣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赣市食药监药[2015]43号

2015年6月11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市直(驻市)医疗机构、市属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省食药监局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存量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进行统计、备案,监督其销售流向,按规定售完为止。如药品有效期届满仍未售完,责令并现场监督企业销毁。统计或销毁情况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自2015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从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应索取企业向设区市局备案的证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和使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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