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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6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6]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太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69号

2016年1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6号)及《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并政发[2016]58号),缓解我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太原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儿童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基础,通过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十三五”期间,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具体目标为: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事业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二、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儿科医学人才队伍建设
  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继续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在培养全科医学方向上,增加儿科医学内容。鼓励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儿科在职人员参加本科及以上各类学历教育。
  (二)扩大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
  加强培训体系建设,根据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开展儿科专业住院医师定向规范化培训项目,定向支持其他专业临床医学毕业生接受儿科专业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儿科临床工作。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
  (三)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
  依托国家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通过财政补助和医院自筹等方式,加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力度。对已转到其他岗位的儿科医师,鼓励引导他们返回儿科岗位。开展市、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师儿科转岗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康复与预防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
  (四)加强儿科队伍继续医学教育
  将儿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纳入医改综合考评目标,在“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中重点统筹推进,安排儿科专业骨干到三级医院培训进修,鼓励儿科医生通过集中培训、专项技术培训、进修学习、学历教育等各种方式,提高服务能力。
  (五)重视基层儿科适宜技术培训
  鼓励、支持三级医院申报儿科专业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加强儿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能和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在基层推广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儿科服务水平。

  三、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将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作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诊疗和救治设备配备。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床位数占医院编制总床位数的5%以上;其他综合医院根据医疗需求开设儿科门诊。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建成服务省会城市的省、市、县三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
  结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统筹利用合理配置现有优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结合国家及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置市儿童医学中心,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培养儿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儿科临床转化研究,开发推广儿科高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丰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发挥儿童医学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促进市域内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动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
  结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儿童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

  四、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
  (一)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
  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二)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大力提升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挂钩,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在医疗机构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三)积极招聘儿科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医疗资源设置规划,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及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儿科医生及护士编制,保证各医疗机构儿科急诊、门诊和病房正常运转,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以上专业儿童保健人员。结合实际,将儿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缺急需人才计划,探索实行儿科医生特设岗位制度,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拓宽招聘渠道和改进招聘方式,加强儿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引进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力度。
  (四)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
  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在职称晋升和主治医师岗位聘用中给予适当倾斜。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医师晋升职称逐步取消职称外语要求,计算机、论文作为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规定。在科研课题立项、科研经费安排和科研成果评奖上向儿科倾斜,加强儿科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各级医院在选派人员出国研修、学术交流以及外出进修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儿科医护人员。
  (五)推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
  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通过远程医疗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促进区域间医疗服务能力均衡发展。参与建立以省级儿童医院为龙头,市级儿童医院为技术骨干,县级医疗机构参与的儿科医疗联合体。县级医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发挥县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有利于儿科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鼓励儿童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
  (六)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与儿童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医师纳入签约团队,为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
  (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门诊部、儿科诊所,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服务范围。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门诊部、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
  (八)开展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
  全面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九)保障儿童用药供应保障
  及时将儿童适宜剂型、规格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儿科非专利药实行全部挂网议价采购,儿科专利药实行谈判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短缺的儿童用药实行定点生产或储备,切实保障供应。建立儿科药品申报评审专门通道,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研发生产儿科药品。

  五、防治结合提高服务质量
  (一)促进儿童预防保健
  推进基层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肺结核等儿童传染病防治。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育。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儿童保健意识。通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减少儿童伤害。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保健室)。充分发挥幼儿园和学校校医作用,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
  (二)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和县域建立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确保2年内各县(市)都设立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提高院前急救机构反应能力,及时将急危重症儿童转运至救治中心。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开通急危重症儿童急诊绿色通道,提高救治能力,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
  (三)有效应对高峰期医疗需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儿童就诊高峰期应对预案,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务人员力量,门诊和急诊有效衔接,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内科高年资医师儿科专业培训工作,使其具备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在儿童就诊高峰期充实儿科医疗力量。
  (四)加强中医儿科诊疗服务
  在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普遍设立儿科,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市级以上中医院开设儿科病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儿科,发挥中医药在儿科重大疾病、疑难重症诊疗方面的作用。
  (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针对儿童及其家属心理特点,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及时释疑解惑,畅通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反馈制度。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推进实施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医疗纠纷依法解决。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科医务人员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六)引导儿童家长合理就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儿科诊疗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开开设儿科的医院名称、地址、专业、开放床位数、空床数、出诊专家级医师数量和门诊人次等信息,引导患儿家长理性选择,就近就医。普及儿科疾病防病医学知识,引导居民形成合理就医预期。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健康山西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纳入医改整体规划,加强政策协调衔接,与各项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县(市、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及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儿童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政策,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儿科基础设施建设、诊疗和救治设备配备投资;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根据儿科服务特点科学核定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财政投入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儿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相关经费,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药监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保障儿童药品质量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儿童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加强社会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平台,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宣传儿童医疗服务人员救死扶伤、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廉洁行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先进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开展考核督查
  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医疗机构校验、等级医院评审、爱婴医院评审、医疗机构绩效评估、院长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中。实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等工作儿科床位设置“一票否决”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加各项评审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制度,对重点任务设置年度指标。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考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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