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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00号

2017年8月30日

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协助组织专家评审确定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问题的函》(津人社办函[2017]680号)和专家评审结果,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涉及的49个药品品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报销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并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有关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政策(49个药品医保支付信息详见附件)。

  上述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17年9月1日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调整集中采购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凡存在买赠行为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应坚持以维护参保患者权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积极做好买赠行为调整衔接,并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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