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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7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6]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6]22号

2016年8月17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简化产科医疗文书,我委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对我省原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进行了增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中的产科入院记录、待产记录、产程进展图、产时记录、产后记录和产科护理记录单模板不变,新增产科出院记录和催产素点滴记录表模板(见附件),所有表格化病历应纳入电子病历系统。

  二、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记录正常分娩产妇相关病历信息时,可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且不需书写首次病程录。存在异常分娩、妊娠并发症及其他合并症等特殊情况,进行其他诊疗处理的,要按照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相关规定书写首次病程录并记录病历资料,不得使用表格化病历。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历质量的管理,指导医务人员规范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完成本单位规定数量的完整病历。

  四、产科表格化病历的记录、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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