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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节前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4

发文字号

扬食药监稽[2007]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国庆节前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扬食药监稽[2007]108号

2007年9月14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药品检验所:

  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保证节日期间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健康稳定,现就做好国庆节前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节日前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巡查。自即日起至十月底,要着重加强对重点景区、商业网点密集区以及集贸市场等人群密度较高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其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在此期间,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零售药店、社区门诊、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检查,促使在基层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三、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联防、联打机制。对发现的假劣药械信息,要按照我局《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传递。对发现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质量可疑产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重视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情。要利用节假日走进基层、走进社区,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合理用药、假劣药械对人身健康的危害、识别假劣药械和虚假药械广告的常用方法、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法等知识。要向行政相对人深入宣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特别要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被检查单位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广泛宣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

  五、落实值班制度。“十一”长假期间要有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值班电话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各县(市、区)局值班名单请于9月28日前报市局办公室(传真:8778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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