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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8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8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吉政发[2009]29号

2009年12月28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已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
  2.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30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30万人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3.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4.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到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5%和50%。
  3.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4.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0%和15%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0%。
  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4.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 (州)统筹。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效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2.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住院和门诊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
  2.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医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3.建立公开公平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抽检药品质量。
  6.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监测体系。
  7.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2.确定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3.从2009年起,逐步实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4.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5.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启动建设39个县级医院 (含中医院),完成98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新建、改造124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于2009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86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7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9200人次。
  3.继续实施 “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4.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5.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2.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3.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4.全面实行人员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5.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
  2.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3.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中医药局。
  (二)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2009年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进一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大力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
  2.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3.落实传染病医院、结防机构、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实行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3.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15元,2011年达到20元。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
  2.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3.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4.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5.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6.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7.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中医药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2.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 (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4.稳步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机制,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
  2.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3.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4.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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