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准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3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