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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1

发文字号

浦教德[201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浦教德[2011]21号

2011年6月1日

各教育署、中小学,局人才中心、工程中心、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安全及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体[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学校要建立《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并安排专人主管,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各学校对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已完成的工作、正在完成的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无法自行整改的内容),于8月底之前交局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卫生科。

  三、各教育署、中心应加强对学校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为学校全面完成《要求》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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