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14]5号
2014年1月9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适用于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医改面临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问题。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大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发挥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使广大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市县为单位,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创新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先考核后发放,不考核不发放,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坚持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考核重点,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三、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
(一)合理、动态调整基层编制。
各市县要在省编办核定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编制总额内,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编制,实行统筹安排。
(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
各市县要结合工作实际,按市县编办核定下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数,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公开招聘,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和护理等专业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补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聘条件。对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符合规定的,可采取考核招聘办法招聘。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需要。
(三)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
四、完善财政补偿和收入分配改革
(一)落实人员经费。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编内人员基本工资由市县财政纳入当年预算统筹并全额安排。绩效工资由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运行情况和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加快探索和完善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办法。
由于客观因素导致人员招聘不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编在岗人数低于编制数90%的按编办核定编制数的90%核定工资总量,超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的人员经费部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用于实际在岗人员经费支出。当实际在编在岗人数高于编制数90%时,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核定工资总量。
(二)强化基层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绩效工资要与技术、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挂钩,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40%以内。适当调整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数核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卫生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合理统筹安排,使同一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卫生部门根据对其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是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工资统发。
(三)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等因素,明确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30%-50%(视本单位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在此区间内逐年提高)作为奖励基金,列入绩效工资增量。奖励基金的分配参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符合卫生行业特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行制定。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20%以内的结余资金设立职工福利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节假日值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列为业务开支。由各市县财政、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保留合规的津贴补贴等项目。
各市县政府应当重新核定津贴补贴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医疗卫生津贴应予以保留。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实施。
各市县要围绕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注重引导。
坚持医改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