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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陕卫医发[2005]2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4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陕卫医发[2005]289号 2005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与治安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近期发布了《通告》,为了贯彻落实《通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迅速应对、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督导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服务宗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树立良好医德,努力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积极、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增强预防为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首诊医院、首诊医师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对就诊患者要合理检查、认真施治;对危重患者要及时会诊、迅急处置,严禁推诿、扯皮、贻误患者救治的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对诊疗场所、重点岗位的夜间巡察,坚决堵塞不安全漏洞,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努力防止发生意外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源及毒麻剧药品失盗等事件。要建立健全工伤事故、交通肇事、恶性伤害、打架半殴、意外中毒、吸食毒品等特殊就诊、住院患者向驻地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制度。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即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业道德,与患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对于采取的检查、治疗项目及收费情况要告知患者;需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取得本人或委托家属或单位同事同意并签订协议。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管理,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采用联席制、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维护好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治安秩序。
  附:

通告


(陕卫通[2005]1号)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与医疗秩序,保证医疗活动安全、有序正常进行,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严格收费标准,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病人权益,保障病人利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程,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对技术精益求精,对患者精心诊治。

  三、社会公众应当维护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进行医疗活动、医务人员正常从事医疗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医疗秩序不受干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冲击医疗机构,破坏医疗秩序,干扰医疗活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任何个人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家属或单位同事陪诊、陪护患者就诊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探视、陪护制度,服从医务人员管理。  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有意损坏、盗窃、诈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聚众围观、封门停尸等干扰、妨碍诊疗工作;
  (三)肆意侮辱、威胁、漫骂、恐吓、殴打、劫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封建迷信宣传、医托诱骗患者外诊、推销私制药品、倒卖挂号凭证: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对于以上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机构内就诊、住院死亡患者的尸体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按照卫生部第43号令发布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处理;其他病因死亡患者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停放尸体。家属或单位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对于死因清楚的患者尸体应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予火化。

  七、患者就诊、住院期间,各项检查、治疗应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医疗机构出具有效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就诊、住院期间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造成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本人负责。

  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或单位同事详实介绍,说明患者有关诊疗情况、纠纷处理秩序,并及时、认真、妥善予以处理;患者及家属或单位同事应依法按照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肆意寻衅闹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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