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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31

发文字号

粤卫[2007]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卫[2007]133号

2007年7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制定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审批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口结构、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患者发病率等条件,制定《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在《规划》未公布前,暂不受理省内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申报。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相关医疗行为。坚决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

  三、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主管部门。
  (二)对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7年9月1日前报我厅科教处。联系人:黄毓文;联系电话:83848500。

  附件:广东省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一览表

  一、获批准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衍生技术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试运行)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
  江门市中心医院(试运行)
  中山市博爱医院(试运行)

  二、获批准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三、获批准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试运行)*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运行)
  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试运行)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试运行)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试运行)
  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中山市博爱医院
  梅州市妇幼保健院
  清远市人民医院
  韶关市妇幼保健院
  粤北人民医院(试运行)

  四、获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注:标*号的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7]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以来,依据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发展应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此项技术的发展和设置规划仍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机构不顾条件和设置规划的要求盲目进行筹建;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违规开展上述技术;代孕及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部分已经审批通过的机构忽视内部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缓慢;部分地区和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商业化的倾向。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阻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引导上述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应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强设置规划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辖区卫生发展规划、人群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患者发病率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布局及交通环境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性质、人员、技术、场地、设备、相关科室设置等条件,制定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数量,并采取切实措施,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2007年9月1日前,未将设置规划报我部备案同意的,我部将不受理其辖区内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申报。
  (二)凡计划新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上报我部审批。未纳入省级设置规划的机构,应立即停止筹建,避免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二、 加强监督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并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部。
  (一)对于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机构,要重点检查其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审批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对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开展精液检测、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情况的机构,应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罚,不得将其纳入辖区设置规划,不受理其申报申请。对既往实施此项技术的情况进行总结,妥善保管保存技术资料,并将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机构的校验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依据我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校验并确定校验结论,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副本)》或《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副本)》上记录,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每年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督导。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并完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的制度,加强政务和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广告宣传。
  (三)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应认真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此项技术的扩大实施和滥用。健全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与检查,建立严格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上报相关技术数据,不断加强管理并提高技术水平,确保技术安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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