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9号
2013年1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2]12号)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全省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态势。
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不容乐观,社会歧视仍然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丙肝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我省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母婴传播不容忽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少数地方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与原有问题及难点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防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防治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全省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万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等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文化、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商务、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娱乐场所、酒(旅)店等场所内要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开展艾滋病宣传示范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活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商务、旅游等部门要落实旅(酒)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沐浴休闲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吸毒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纳入高危人群综合干预服务,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提供艾滋病性病预防干预服务。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服药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而注射吸毒人数较多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乙肝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提供母婴阻断措施。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乙肝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使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各地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卫生、发改、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应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具有病毒感染窗口期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多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疫情监测信息,并逐步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疾控机构要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丙肝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加强对新发现感染者及病人免疫状况检测和治疗转介,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病人抗病毒、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财政、工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常见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发改、食品药品监管、工信等部门要加强对省内医药企业的指导协调,加快艾滋病治疗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审批。工信、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四免”: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治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给予生活救助。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赣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省、市、县(市、区)要定期开展艾滋病流行形势分析和应对分析,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特别是高流行地区要根据疫情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重点措施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服务。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以新建县等12个国家与省共建示范区为龙头,推进省与设区市、设区市与县(市、区)共建示范区。到2015年末,全省建立6个省与设区市、10个设区市与县(市、区)共建示范区。示范区实施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率先在示范区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和丙肝防治政策措施,研究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并推广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和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要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综合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以县级疾控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并确保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高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控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并配置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中低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控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县(市、区)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加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卫生部门要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卫生、公安、司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部队官兵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加强合作,正确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全面深入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对社区组织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及防治技术的培训活动,支持其提升防治能力。要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防治经验。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对防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江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3-2015年)督导与评估实施方案》,对各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