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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6

发文字号

黑卫指导发[2016]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4-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补偿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6]46号

2016年2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就医报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农合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实现贫困地区全覆盖。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精神,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新农合参合范围,为贫困人口将来就医奠定基础。

  二、扩大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就医的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元,全家共享,同时,普通人群及贫困人口门诊就医范围扩大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统筹区域内,门诊就医全覆盖。扩大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群众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都可以使用此项资金,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做到门诊诊疗项目能报尽报。门诊统筹资金在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90%,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100元。门诊统筹资金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100元。考虑到村级存在一般诊疗费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核算问题,为此,原则上患者不能跨村门诊就医。

  三、提高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就医的报销比例
  对贫困人口住院就医报销,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同时可以享受两项以上新农合优惠政策的,患者只能选择享受一项。即患者在县域外就医报销比例为50%,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报销为75%,在乡镇级医疗机构报销为95%,其他报销标准与《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同。患者在县域内就医,贫困患者就医如遇分级诊疗“限治病种”等同样有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时,患者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能累加。

  四、将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本文件所指贫困残疾人是指由扶贫办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中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将对贫困残疾人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国家提出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畴。对实际工作中贫困残疾人确有需求的康复项目,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同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的基础上,将康复项目纳入报销范畴,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纳入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报销比例按上述规定报销。

  五、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分类救治
  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由新农合基本医疗先行报销,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未报销的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报销额度的,大病商业保险公司要按合同要求,去除起付线后再按50%予以报销,封顶线按当地合同标准执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贫困人口,各地政府要调动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的救助力量,发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的帮扶作用,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费用得到有效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就医报销工作,遇到问题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要做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将贫困人口就医报销工作做好做实。在本文件下发后,各地要做好信息平台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
  (二)实施时间。考虑到各地提高报销比例需要调整信息系统,为此本文件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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