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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8

发文字号

京卫食品字[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8-1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卫食品字[2015]18号

2015年8月1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
  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办理重新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修改单和修改说明)进行备案,原备案号不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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