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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9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0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4号

2008年1月29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我厅已于2007年11月2日以苏卫转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文件”,详见附件),现就贯彻《目录》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有关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我省市场上经销的涉水产品中,按文件规定应当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相关生产或进口许可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生产或进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按文件规定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应加强市场监督,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按文件规定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厅下发的《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1号,以下简称《程序》)提出申请,履行申报程序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程序》规定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现场审核时,请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同类别涉水产品现场审核表,《目录》中“水处理材料”类的现场审核、资料申报等均按“输配水设备”类的有关要求进行。承担涉水产品检验任务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有关附件要求开展检验与评价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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