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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23〕9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3-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加强对临床用药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在国家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畅通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负责区域内医疗机构各相关专业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培训,自治区和盟市药事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落实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工作

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结合本机构各科室性质特点,遵循有效、安全、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在《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出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药品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药品目录》的,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

医疗机构要根据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制定完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指南,明确规定相关药品临床使用的原则和条件,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不得随意扩大适应证、改变用药疗程、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等。充分发挥临床药师职责,加强处方(医嘱)前置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规范医师诊疗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各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本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测指标》(附件2)进行监测、汇总、分析。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保证用药合理性逐步提升。对未纳入《目录》监测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或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及时干预。

三、加强监控结果的应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要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的重要内容,预防和控制医药购销和使用中的廉洁风险。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测指标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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