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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4

发文字号

晋卫办监督发[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监督发[2014]22号

2014年11月24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血液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采供血机构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受委托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对全省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及其它特殊血站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并负责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血站、单采血浆站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任务。
  (三)相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驻单采血浆站监督员的选派、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任务。

  二、强化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单采血浆站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是原料血浆采集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相关生物制品公司在晋所属各单采血浆站要建立完整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供浆人员管理和体检、标本采集与实验室检验、血浆贮存及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统一管理,要定期对所设在晋全部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长效统一的监管机制。
  各单采血浆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程序、制度依法依规执业。严禁发生超采、频采、冒名顶替和跨区域采集血浆,以及不按照规定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采供血机构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建立公示制度,将卫生监督公示栏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技术指导
  建立省级血液管理质控部(另发文),充分发挥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相关医疗机构、有关协会学会专业人员的技术力量,对全省采供血监督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各市采供血监督质控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各市中心血站(血液中心)承担,或由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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