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全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卫计发[2015]21号
2015年5月7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做好全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全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4]1号),为妥善解决好我市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生活补助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威海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在2015年6月底前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威海市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 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人员认证
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所有在岗与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各区市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人员认证以镇(街道)为重点进行,可将认证工作与全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调查摸底工作已有的人员信息及物证资料,对于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摸底时已经提供,且与现在要求相符的,可以继续使用,与现要求不符的,需按照要求进行补充或重新提供。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调查摸底工作,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好应认尽认,没有遗漏。认证结果由各区市核准,报市备查,由市报省备案。
(一)身份认证。申请认证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由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申请人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还须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证言,由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二)工作年限认证。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认证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卫生室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计算,以其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
(三)认证程序。一是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填写申请登记表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二是初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三是公示。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明证言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局,区县卫生计生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镇(街道)。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区县卫生计生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区县卫生计生局,由区县卫生计生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区县卫生计生局政务公开栏和镇(街道)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四是审批及备案。第三次公示结果由区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审批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备查,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备案。五是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地点不一致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由户口所在县市区协调其原工作所在县市区做好调查及公示工作。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县市区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县市区,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参照第三次公示要求再次进行公示并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五、资金统筹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
六、发放途径
经各区市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七、政策衔接
已实施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区市,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本意见标准。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区市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镇责任。向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区县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镇街。各区市、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活补助代为发放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乡村医生现有养老保险待遇的筛查与认证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各区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返聘等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的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